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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中标公告是否应公示得分情况?

政府采购信息网 钟明良 2022-01-28 14:06:16

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高校委托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对载荷无人直升机系统项目进行采购,五家公司参与投标。经评标委员会推荐及采购人确认,A公司为中标人。中标结果公告发布后,B公司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B公司认为本项目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百分制),即在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得分高低依次排序,而中标结果公告中既未显示中标人的得分情况也未显示其他投标人的得分情况,显然有失公正。B公司要求代理机构公布全部五家投标人的得分情况。

代理机构对B公司的质疑进行了回复,认为本项目已经在中标结果公告中按照规定公布了相关内容,不存在有失公平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机构对评标情况负有保密责任,不能透露5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评标情况,但秉承公平公正的原则,告知了B公司本人的得分情况。

问题引出

1.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项目,中标公告是否应公示得分情况?

2.投标人是否有权获知自己的得分情况?

专家点评

对政府采购中标结果公告的要求体现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该条款对中标结果公告的内容做了详细规定,投标人的得分情况并未包括在内。《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明确规定,供应商提出质疑应有必要的证明材料,可理解为供应商提出质疑应有确切的事实依据,而不应主观臆断。因此,本案例中,B公司仅因代理机构未公布中标人和其它投标人的得分情况就质疑项目评审有失公允不太合理。

当然,若供应商对评分结果确有疑问,有获知本人评分情况的权利。《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规定,代理机构应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但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代理机构对评标情况保密责任。因此,本案例中代理机构拒绝B公司公布全部投标人得分情况的要求是合理的。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第五十五条 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六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第六十九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邀请招标采购人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的,还应当将所有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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